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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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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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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裁判日期:101年6月21日


要旨:

商標主觀之創意來源及其設計之理念,並非構成商標圖樣或標識之一部,故不影響相關消費者就商標外觀、觀念或讀音等因素,所為之客觀判斷。蓋商標之原始設計構思為何,顯非相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可自商標圖樣所能知悉,況商標是否近似,係以商標客觀上呈現予消費者之商標圖樣為準,無庸斟酌設計商標者之主觀心理因素。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

關鍵詞:商標異議、客觀判斷、主觀創意、混淆誤認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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