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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4號(商標異議)
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4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30日
要旨:
按所謂「特取名稱」係指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成立時,取以為其名稱,以與他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相區別,而彰顯其獨特主體地位之稱謂。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全稱中,表明業務種類或組織型態之文字,非在於表示其特性而與他人相區別,雖非特取名稱,惟說明業務種類或組織型態以外之文字,如不足以表彰其特性而與他人相區別,亦非屬特取名稱,而應以其名稱通體觀察,並審酌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對外用以表彰獨特主體地位,及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用以區別其與他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稱謂,作為其特取名稱。倘僅以全部名稱中之文字,除去表明營業種類或組織型態部分,即認屬於特取名稱,尚不符合首揭法條以防止不公平競爭,避免誤認並保護他人之公司名稱權不受侵害之意旨。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新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
關鍵詞:特取名稱、不公平競爭、著名之法人、通體觀察、表彰獨特主體地位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