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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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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商訴字第79號(商標註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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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商訴字第79號

裁判日期:101年9月20日


要旨:

固然商標權人得合併使用二以上商標圖樣,然判斷各該商標之識別性時,應考量此二以上合併使用的商標各自予相關消費者印象之強弱程度,且可能需有較多的使用證據以證明相關消費者已知悉各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惟原告所提之使用證據,多為與外文「A」或「B設計圖」結合使用,客觀上外文「A」或「B設計圖」成為其主要識別商品來源的部分,而單純之「C」予相關消費者的印象,僅為商品本身之裝飾圖案,故系爭商標單純之「C」幾何圖形無從因與前述外文「A」或「B設計圖」等圖樣合併使用而取得識別性。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9條第2項

關鍵詞:識別性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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