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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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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商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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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

裁判日期:101年10月11日


要旨:

按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原處分作成時(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4條定有明文。因此,如系爭商標於96年10月22日核准註冊時有應撤銷註冊之原因,但於評決時,該應撤銷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例外始適用但書規定,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而得裁量為不成立之評決。此乃基於評定行使之期間甚長,與異議僅得於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為之不同,是以對於註冊後使用多年,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本於情事變更之原則及當事人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自應予斟酌考量,容許商標主管機關於處理評定案件時,考量在系爭商標核准審定後至評決前所發生之事實變化。


相關法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4條

關鍵詞:情事變更、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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