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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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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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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

裁判日期:101年11月29日


要旨:

我國商標法採審查制度,其審查程序分為申請案之審查與公眾審查,公眾審查亦分為異議、評定及廢止等程序,藉由公眾審查制度發現商標之註冊是否有法定不准註冊或廢止事由,以補申請案審查人員之不足,並使審查結果愈加周全,故公眾審查制度之審查標準,通常較申請案之審查嚴格。商標異議制度係為彌補商標專責機關於申請階段審查之不足,其為重新審查適法性而設計之公眾審查制度,故獲准註冊,並非絕對謂與他人商標即無混淆誤認之虞等情事。準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異議審定程序中依法就原告與參加人之陳述事證重行審究,自不受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所為審查之拘束。


相關法條: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40條

關鍵詞:商標異議、商標評定、商標廢止、商標註冊、公眾審查制度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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