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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字號: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
裁判日期:103年3月26日
要旨:
被告雖辯稱相同的使用證據不可用在兩個商標云云,然查,被告上開所辯尚乏條文依據可資支持,且在現行商場交易習慣中,於商品上標示複數商標所在多有,則該等複數商標之使用證據均相同,若謂不同之商標不可援引相同之使用證據,實對商標權利人增加法所無之限制,且各該商標是否應予廢止,將會因該等證據是否已先使用於他案而有不同,而非取決於各該商標是否真有使用之事實,如此一來,實有違商標制度之本旨,被告上開所辯,要無足取。
相關法條:現行商標法即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第 63條第1項第2款
關鍵詞:複數商標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