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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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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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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

裁判日期:103年12月17日


要旨:

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意旨,商標重在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具有識別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中心。依此,商標識別性須就申請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為判斷。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關鍵詞:識別性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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