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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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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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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

裁判日期:104年8月27日


要旨:

「TW」英文字母給予國內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及印象,可直接聯想為臺灣地區之意。參諸原告之商品或相關服務有源自臺灣地區,並指定使用於第30類、第32類之商品及第43類之服務時,相關消費者會理解成「TW」係描述商品或服務特性之說明性文字,其與臺灣地區具關聯性。因系爭商標圖樣「TW」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原料或產地等說明,商標圖樣有其固有涵義,其涵義與使用該圖樣之商品或服務有關,社會大眾均得使用,用以描述其所生產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倘賦予特定者有排他專屬權,將致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無法使用「TW」標識說明商品或服務之原料或產地特性,造成市場之不公平競爭。準此,益徵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關鍵詞:說明性文字、排他專屬權、不公平競爭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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