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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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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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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裁判日期:104年4月23日


要旨:

商標給予消費者之觀念,應以其客觀表現在外之觀念認定之,至商標所有人內心對該商標之設計理念、發想意涵等,若未展現於商標圖樣中,因一般消費者無從由商標外觀得知其內藏之理念為何,為避免商標表彰客觀來源之功能流於主觀化,於「商標觀念」之判斷中自難將商標權人之主觀理念納入考量因素。查原告雖稱系爭商標「inova」為「Innovation」(創新)與「Nova」(新恆星)兩個概念的組合,然系爭商標僅有英文字母而無任何圖樣,一般消費者僅由系爭商標外觀呈現之樣態,實無從得知有原告所指之觀念,而據以核駁商標「INOA」客觀予消費者之觀念亦無原告所稱「標榜不含阿摩尼亞之新配方染髮產品」之意,原告據此主張兩商標予消費者之觀念不同云云,亦無足取。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

關鍵詞:商標觀念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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