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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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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商標廢止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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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

裁判日期:103年12月31日


要旨:

原告雖主張系爭商標申請時,就「台東初鹿鮮乳MILK TAITUNG CHULU FRESH MILK」等字樣,已非屬「商標專用」之列,被告以非屬商標專用權之上開字樣有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情事而予以廢止,前後矛盾云云。然按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聲明不專用制度之目的,在於避免申請人於商標註冊後,濫行主張權利,造成第三人之困擾,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是以商標圖樣中雖含有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實際使用時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得廢止其註冊,其判斷自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產地之虞,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所為認定並無原告所謂前後矛盾之情形。


相關法條:以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29條第3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

關鍵詞:商標專用權、聲明不專用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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