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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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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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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

裁判日期:107年5月31日


要旨:

經廢止之公司,應進行清算,在清算範圍內,其法人人格尚未消滅。且公司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得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甚明。清算中之公司為維持其商標權之價值,避免因未使用滿3年而遭主管機關廢止註冊,在清算階段中,自得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權。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扣押命令,係禁止執行債務人收取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執行債務人清償。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有違反,應類推適用同法第51條第2項「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規定,對於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參見)。故執行債務人所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乃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亦即僅執行債權人得主張該行為對其不生效力,其餘第三人並無主張無效之餘地。蓋強制執行程序所為之查封或核發執行命令,係保障執行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完全受償為其目的,並非在剝奪執行債務人對其財產之管理及使用權,若全然剝奪執行債務人對其財產之管理及使用權,甚至連必要的保全權利之行為,亦不允許,可能會導致執行財產之價值受到減損或消滅,反而有害於執行債權人受償之權利。……若……認為參加人公司授權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違反執行命令而無效,系爭商標即有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滿3年之情形,構成廢止註冊之事由,系爭商標權將因廢止而消滅,顯然有害執行債權人○○國際商業銀行就系爭商標權受償之權利,自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51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85年10月9日修正公布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51條第2項

關鍵詞:清算、授權、商標權、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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