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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民事事件 - 證據編號
◈ 證據編號恆定原則
在法院裁判確定以前,每位當事人在所有的審級都用同一個「證據來源代號」(甲、乙、丙…);每件證據出現在訴訟程序時,即編定「證據編號」(甲證1、乙證1、丙證1…)。之後都用同一個「證據編號」,不用重複提出或事後整合。
◈ 證據編號 = 證據來源代號 + 號碼
◇ 甲證:原告使用的證據來源代號。
◇ 乙證:被告使用的證據來源代號。
◇ 丙證:參加人使用的證據來源代號。
◇ 丁證:法院依職權所調查的證據來源代號。
◇ 戊證:第三人所提的證據來源代號。
◈ 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
如提出數量眾多的同種證據,可以「1-1」、「1-2」…等編碼。
例如編號3之原告提出20紙金額、作成日期各不相同的票據或收據之情形,或請求塗銷抵押權之標的包含多數不動產,可以將收據、票據或數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以「甲3證1-1」、「甲3證1-2」、「甲3證1-3」之形式表達。
- 發布日期:110-02-18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