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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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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行政事件 - 證據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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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編號恆定原則


在法院裁判確定以前,每位當事人在所有的審級都用同一個「證據來源代號」(甲、乙、丙…);每件證據出現在訴訟程序時,即編定「證據編號」(甲證1、乙證1、丙證1…)。之後都用同一個「證據編號」,不用重複提出或事後整合。


◈ 證據編號 = 證據來源代號 + 號碼


◇   甲證:原告使用的證據來源代號。

◇   乙證:被告使用的證據來源代號。

◇   丙證:參加人使用的證據來源代號。

◇   丁證:法院依職權所調查的證據來源代號。

◇   戊證:第三人所提的證據來源代號。


◈ 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


如提出數量眾多的同種證據,可以「1-1」、「1-2」…等編碼。

例如原告提出104年度1月份統一發票10張,可編為「甲證1」,就各張統一發票則編為「甲證1-1」至「甲證1-10」。


◈ 經濟部訴願卷、智慧財產局申請卷及原處分卷之「證據編號」與「證據編號一覽表」


◇   原處分卷、申請卷及訴願卷,每冊均編定證據編號「乙證1」「乙證2」......。至每冊卷宗內的證據資料可以「乙證1-1」「乙證1 -2」...... 方式編碼,並製作「證據編號一覽表」(記載該冊內證據資料的證據編號及名稱),附於該冊卷內第 1 頁。


◇   以智慧財產局為被告機關時,相關申請卷、原處分卷編為「乙證1」「乙證2」…;訴願卷編為「丁證1」「丁證2」…。且每宗卷內均有「證據編號一覽表」,例如: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頁碼 備註
乙證1-1 舉發書 212  
乙證1-2 舉發證據1
第○號「○○」發明專利說明書
208  
乙證1-3 舉發證據2
「○○」產品型錄
186  
乙證1-4 答辯狀 164  
乙證1-5 原處分書
本局107年○月○日(107)智專一(二)○字第○號函
123  


◇   以經濟部為被告機關時,相關訴願卷編為「乙證1」「乙證2」…;申請卷、原處分卷編為「丁證1」「丁證2」…。

◇   專利之舉發證據,直接使用舉發階段的名稱,例如:「舉發證據○」或「引證○」。

  • 發布日期:109-10-05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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