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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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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演講 「從民事裁判憲法審查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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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舉辦法官在職研習課程,邀請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主講「從民事裁判憲法審查談起」,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沈庭長首先說明自本年1月4日起實施之憲法訴訟法規定,簡介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組成、人民聲請民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審理程序與憲法法庭判決及裁定效力,並表示民事庭法官依法審判,亦應對法律為合憲性解釋,使法律適用能符合整體憲法基本價值,惟憲法基本權規定非民法第1條所稱「法律」,故不應直接適用憲法規定,而應藉由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或第148條權利濫用、誠信原則之概括條款等,以實踐憲法透過該規定所表彰之基本權價值。法官使用合憲性解釋方法頻率愈高,裁判違憲之機會愈少。

沈庭長接著介紹數則最高法院最近所作與憲法意識有關之裁判,包括涉及實體基本權如平等權(兩性平權,司法院釋字第728號)、生存權(居住品質之人格法益,憲法第15條)、保障婚姻自由(同性伴侶收養子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保障收養自由(收養人大於被收養人20歲,司法院釋字第502號)、財產權(公寓大廈強制遷離,憲法第15條),基本國策(原住民借名登記訴訟,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及涉及程序基本權如聽審權保障(適當揭露技術審查官專業意見、執行管收訊問之義務人由律師協助)、訴訟權保障(離婚訴訟未到庭當事人再審之訴)等案例,使與會成員了解民事裁判如何呈現憲法所保護之基本權。

沈庭長最後表示,審判工作者應自我要求,在每件個案皆以憲法保障基本權精神及各項原理原則為法律解釋及適用,進而保障當事人基於憲法所享有基本權利,作為審判最高指導原則。與會同仁皆感獲益良多,演講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111-04-26
  • 更新日期:111-04-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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