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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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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鄭傑夫前審判長解析民事案例及分享審判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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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舉辦法官在職研習課程,邀請最高法院鄭傑夫前審判長講授「民事案例研討」,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鄭前審判長首先說明審判工作繁重,如能善用撰寫技巧,可收執簡馭繁效果,例如當事人多次變更聲明,判決書毋須將每一聲明謄錄,避免重複無益工作;又如活用闡明權亦可避免案件在各審級間反復來回,並舉例說明:甲、乙共同起訴丙請求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乙於訴訟中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甲,並撤回其起訴,丙不同意,第一審審理後,認甲、乙請求為有理由,並合計二人請求金額判命丙應給付甲該金額本息,丙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復上訴第三審經判決廢棄發回;本案如第一審承辦法官適當行使闡明權,諭知乙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聲請甲承當訴訟,使乙退出訴訟即可簡化程序,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並避免當事人訟累。

鄭前審判長就本院法官提問亦詳為解說:(一)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3項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責任與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侵權行為可否屬相互援引移植或彼此借用取代?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判決認為證券交易法就侵害投資人權益之不法行為特殊規範,與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有其各別構成要件,應分別論斷。(二)真正權利人之專利申請權受侵害,可否請求僭稱專利權人移轉該專利權?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判決認為真正創作人與新型專利權人發生專利權歸屬爭執時,真正權利人得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5條提起舉發,僭稱專利申請權人取得新型專利係專利專責機關所給予,真正創作人能否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尚須下級審法院進一步推究。

最後鄭前審判長分享整理爭點心得,建議爭點整理依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要件,逐項、分段具體記載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形成爭點整理模式,可縮短法官辦案時間,有效精簡判決並提升裁判品質,講座圓滿結束,同仁皆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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