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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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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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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聲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於民國110年7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

一、案情摘要: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由董事長召開並擔任主席之第8屆第21次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關於相對人訂於110年7月9日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78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8款等規定,聲請人已提起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之訴(下稱本案訴訟);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規定,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於110年7月9日召開系爭股東會。

二、裁定結果:

聲請駁回。

三、本院裁定要旨:

1.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2.依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起訴狀、系爭董事會議事資料等,可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3.然查,相對人110年3月18日、同年5月10日董事會原已確定於110年6月25日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及其議案,其後係依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相關措施」(下稱股東會延期措施)相關規定,延後舉行股東常會,系爭決議僅係依股東會延期措施第3點規定,就股東常會實際開會日期、地點為決議,並未變更股東會之議案,且依股東會延期措施第4點、第5點規定,相對人仍應依原公告之股東會日期(6月25日)之股東停止過戶期間名冊通知股東,並不得變更原定股東會之徵求委託書期間。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於7月9日召開系爭股東會將對聲請人股東權益或全體股東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或有何急迫之危險,且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准予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防免之損害已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難認為有保全之必要性。

四、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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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7-07
  • 更新日期:110-07-0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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