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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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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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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商暫字第4號聲請人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裁定,簡要說明裁判要點如下:

一、裁判主文:聲請駁回。

二、事實摘要:

聲請人主張邱純枝、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邱純枝等5人)就相對人於110年7月23日召開110年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之徵求委託書書面主要內容(即議案「(5)轉投資事業檢討改進案」之反對理由記載「本公司董事會認為,依專家意見,該議案有害公司發展,不應列入」)虛偽記載,且未對其他決議事項或承認事項行使表決權為徵求目的之記載,如邱純枝等5人逕以該等委託書參與表決,即有徵求人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書面不符之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6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2項規定,邱純枝等5人徵求之全部委託書股數所代理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不予計算,且相對人得拒絕發給該表決票及選舉票,如相對人予以發給並列入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計算,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方法即違反法令,聲請人得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爰依法聲請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就邱純枝等5人徵求之全部委託書股數,相對人不得發給系爭股東會之表決票及選舉票,並不得列入系爭股東會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計算。

三、理由摘要:

1.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邱純枝等5人於「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情事,且未對其他決議事項或承認事項行使表決權為徵求目的之記載,如邱純枝等5人徵求之全部委託書股數所代理之表決權及選舉權予以計算,且相對人發給系爭股東會之表決票及選舉票,則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相對人則否認有上開情事,足認兩造間有得以本案訴訟確定之爭執法律關係存在。

3.邱純枝等5人之「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或「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中「對各項議案之意見欄位」,核屬徵求人對於系爭股東會提出議案之意見,且相對人110年4月12日董事會議事錄對議案「(5)轉投資事業檢討改進案」亦有相應之記載,邱純枝等5人復已對系爭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權行使分別記載其意見,則聲請人主張邱純枝等5人徵求之全部委託書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如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並列入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計算,則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方法即違反法令,故其將來如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具有勝訴之高度可能性等情,即非無疑。

4.聲請人雖主張如相對人發給邱純枝等5人徵求之全部委託書股數所代理股東表決票及選舉票,並列入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計算,將影響聲請人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當選人數,且有遭受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惟查,邱純枝等5人徵求之委託書股數所代理之選舉權是否列入董事選任案之選舉權數,固可能影響聲請人提名之董事候選人當選席次,惟此為公司經營事項,聲請人並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事證釋明其主張,尚難認該選舉結果將對聲請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或對相對人之經營治理及全體股東權益或市場交易安全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

5.綜上,聲請人雖已釋明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惟未完足釋明保全必要性,本件聲請不符前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四、本件得抗告。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欣蓉、陪席法官湯千慧、受命法官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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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7-22
  • 更新日期:110-07-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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