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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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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詹森林大法官演講「民事損害賠償及案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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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充實法官知能及精進裁判品質,於110年9月3日邀請詹森林大法官主講「民事損害賠償及案例」,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詹大法官首先從最高法院判例說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其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衡量。其次講述損害概念區分為自然與規範意義之損害,前者與實務採取之「差額說」密切相關,並以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說明「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被害人實際上有否受損害,應視其財產總額有無減少而定」;後者係指被害人有無因加害人之不法行為而受有損害,應以法規及相關情事規範意旨探求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若干案例類型採取此說,如親屬照顧被害人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以金錢衡量,應准予求償,較符公平正義。故法院在個案中應善用「差額說」及「自然意義損害概念」之理論,視具體情事,兼採規範意義損害概念之精髓,俾充分發揮損害賠償填補功能,並合理分配相關當事人間之風險。

最後詹大法官介紹損益相抵原則相關案例,即因同一事實,使債權人同時受有損害並獲得利益,損益相抵後如仍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而所謂同一事實,應基於社會通常觀念或是否為另一不法行為判斷,如非源自同一事實或為另一不法行為造成,自不能適用損益相抵規定。

詹大法官以實際案例深入淺出說明損害賠償之重要概念,與會同仁咸感獲益良多,演講於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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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06
  • 更新日期:110-09-0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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