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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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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鍾任賜法官演講「從法律審角度看事實審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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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舉辦法官在職研習課程,邀請最高法院鍾任賜法官主講「從法律審角度看事實審判決」,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鍾法官首先從最高法院民事庭設立審查庭談起,其主要為審查第三審上訴及再抗告事件之合法性,前者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與許可,後者則針對原裁定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鍾法官並指出其在辦理審查過程中,建構出「堡壘」與「堡壘以外」之概念,即從整體評價判斷原裁判原因事實、答辯要旨與原裁判理由,是否足以構築合法、公平、誠信的裁判主文所不可或缺理由而定,上訴或抗告理由如未有可推倒該「堡壘」的具體指摘,自不具合法性;至於針對「堡壘以外」事由的指摘,縱原裁判確有不當,亦屬無益贅述,不影響合法性審查結果。

    鍾法官接著談到「不備理由審查」,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規定應記明得心證之理由,不備理由是欠缺產生裁判主文所不可或缺的理由,包括未載理由、理由不完備或不明瞭,如第二審判決理由項下,未記載敗訴者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意見,致欠缺該判決主文所由生不可或缺之理由,而影響裁判之結果,即屬判決不備理由;至於稍欠完足,而不影響裁判結果者,則不屬不備理由。又「理由矛盾審查」即審查裁判理由有無前後牴觸或主文與理由不符等,裁判主要理由應與主文相符,如次要理由雖與主要理由矛盾,若不影響裁判基礎,尚不認為理由矛盾。鍾法官另提到就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所定「以第469所列各款外之事由許可上訴第三審之審查」,須上訴狀有具體敘明是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而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鍾法官嫺熟民事訴訟程序及實體規定,認為法官應厚植基本學養,明確分析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審理集中以尋覓核心理由。在判決書製作方面,認為事實審判決應精簡化、合理化、正當化,避免冗長及非必要論述,使閱讀者迅速了解爭點與法院判斷意見。本院法官聆聽演講後,更加瞭解法律審審查標準,咸感獲益良多,演講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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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02
  • 更新日期:110-11-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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