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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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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及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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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青110民著訴57字第11100014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之
              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及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原告新月文化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被告伍時安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
  二、旨揭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張貼
         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青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兼金寶安科
         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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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4.14公示送達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1-04-15
  • 更新日期:111-04-15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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