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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辛兆源即花樣小吃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仁111民著訴18字第11100014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辛兆源即花樣小吃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
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
作權協會與被告辛兆源即花樣小吃部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仁股書記官保管,被告辛兆源即花
樣小吃部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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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仁股111民著訴18,國內)pdf
- 發布日期:111-04-15
- 更新日期:111-04-15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