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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之原告111年4月13日民事準備(五)狀、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青110民著訴57字第 1110001812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之
原告111年4月13日民事準備(五)狀、111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筆錄及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原告新月文化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被告伍時安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
二、旨揭原告111年4月13日民事準備(五)狀之節本、111年5月
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
序期日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青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兼金寶安科
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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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民著訴57號111年5月10日公示送達pdf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