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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胡鈺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智慧財產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仁110民著訴41字第1100002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鈺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 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菲洛墨拉有限公司與胡鈺
芳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仁股書記官保管,被告胡鈺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通知因應三級警戒延長至110 年6
月28日,本件原定110 年6 月28日庭期取消,改定於110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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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公示送達公告(仁股110民著訴41,國內)pdf
- 發布日期:110-06-30
- 更新日期:110-06-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