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0號萬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智慧財產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智108刑智上訴60字第1100010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參與人萬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第62條,民事
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152 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0號黃子華等詐欺等案件。
二、判決之節本內容,如附件所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參與人萬
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書 記 官 邱于婷
附件
判決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黃子華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參 與 人 萬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雍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
智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子華共同犯以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賠償英商布拜里公司
新臺幣肆佰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萬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
萬柒仟貳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 發布日期:110-04-06
- 更新日期:110-04-0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