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被告胡鈺芳之判決正本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仁110民著訴41字第11010003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鈺芳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菲洛墨拉有限公司與胡鈺芳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判決書之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仁股書記官保管,被告胡鈺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附件】
訴訟文書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傑
訴訟代理人 楊宗憲
被 告 胡鈺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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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仁股110民著訴41,國內)pdf
- 發布日期:110-09-16
- 更新日期:110-09-1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