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沈君樺(原名沈君實)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仁110刑智上訴21字第11010016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沈君樺(原名沈君實)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沈君樺(原名沈君實)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二、判決之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仁股書記官保管,上訴人即被告沈君樺(原名沈君實)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附件
判決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君樺(原名沈君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犯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97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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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仁股110刑智上訴21,國內)-02pdf
- 發布日期:110-12-29
- 更新日期:110-12-2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