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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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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事件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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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訴訟事件移轉管轄


商業訴訟事件移轉管轄

  1.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第2條第2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條
  2. 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2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條
  3. 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2條第2項商業訴訟事件者,他造得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條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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