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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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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查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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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
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
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規定:


「商業調查官經指定後,應承法官之命,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
一、基於專業知識,分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及資料、整理其論點,提供並說明專業領域之參考資料。
二、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及方法,提供參考意見。
三、承法官之命於期日到場,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就其等陳述之專業用語為說明。
四、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說明相關事項,提供協助。
五、就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如事件之性質複雜而有必要時,應 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調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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