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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事件審級流程
◈ 商業訴訟事件審級流程
-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並採行商業調解程序前置。(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條、第20條)
- 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對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1條)
- 商業訴訟事件(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
-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 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 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