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智慧民事電子訴訟系統使用之應注意事項

字型大小:

  ◆ 經由電子訴訟系統傳送書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依事件種類,分別點選「智慧行政事件」及「智慧民事事件」選項後傳送,不得以一個遞狀流水號同時就不同之事件種類遞狀。

  2. 「線上起訴」選項,限於獨立分案之事件(即起訴、聲請迴避、重新審理、回復原狀、確定訴訟費用、訴訟救助、續行訴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再審)。

  3. 啟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後,後續書狀應以「當事人(補充)書狀」選項傳送,不得以「線上起訴」傳送。

  4.  當事人以紙本起訴或聲請之事件,嗣後書狀不得逕以「線上起訴」選項傳送,亦即:當事人應檢附「同意書」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帳號申請證明」,由本院啟用其帳號。

  5. 強制律師代理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使用,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

 ◆ 未依相關規定及程序之處理:

本院僅處理符合相關規定及程序之書狀,未依相關規定及程序之傳送內容,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書狀提出或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當事人應改依相關規定提出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 附帶說明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之傳送: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
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仍有必要提出文書,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