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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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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集中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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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辦理法院報到的效率,減少人民在法院報到處等候的時間,本院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推行「電子集中報到」新制,受通知人/被傳喚人(即經法院通知到場,傳喚或通知到庭之人,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得以①二維條碼(QR CODE)、②身分證條碼、或③律師數位QR CODE,使用自動報到機、或經由專人輔助報到等方式,完成報到手續。

但辦妥電子報到後,仍應至指定之法庭/準備庭/調解室(即「應到處所」),待點呼後入庭,始發生訴訟法上到場/到庭之效力。(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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