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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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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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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模式

為使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更有效率,司法院就智慧財產案件各訴訟程序訂有審理模式,智慧財產法院於99年間修訂。此審理模式具抽象性,提供法官審理該類案件時參考,並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知悉訴訟可能進行之情形,使智慧財產訴訟之審理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效率與品質,惟審理模式對於當事人並不發生拘束力

至於審理計畫,則是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斟酌案件內容、當事人提出的攻擊與防禦方法,與當事人訂定案件進行的時程,包含調查之內容、順序等。若當事人未配合該審理計畫,可能發生失權效等法律效果,即審理計畫對當事人發生一定程度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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