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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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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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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事項    #聲請人    #評議意見簿    #燒錄光碟    #聲請方式    #聯絡方式


閱卷事項


 ◆ 本院閱卷室受理下列事項:

  1.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
  2.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
  3. 民事、行政訴訟筆錄光碟之燒錄
  4. 民事、行政訴訟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

  ※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含對稱式及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者,可直接經由該系統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無須向本室申請閱卷,亦無須付費。(PDF檔)


得聲請閱卷之聲請人


 ◆ 民事、行政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 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3.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6.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
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10.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11.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評議意見簿


  1. 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2. 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電子掃描、抄錄、攜出。

燒錄光碟


  1.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2. 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始得聲請。

聲請方式


  1. 書面聲請:
    ◇ 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
    ◇ 郵寄聲請書。
    ◇ 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2. 傳真聲請:
    ◇ 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 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 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3. 電子傳送聲請。
  4. 電話聲請。
  5. 由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含對稱式及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PDF檔)

聯絡方式


閱卷室
電話:(02) 2272-6696 轉103或388
傳真:(02) 2272-6667

檔案下載

  • 閱卷聲請書odt
  • 閱卷聲請書pdf
  • 刑事被告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odt
  • 刑事被告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pdf
  • 發布日期:109-11-12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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