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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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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範圍及審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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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事件範圍及審級管轄


商業事件包含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

商業訴訟事件範圍:

  1.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2.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5. 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6. 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7.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司法院於111年5月17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訂定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訟事件:
    ①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②債務人就債權人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

商業非訟事件範圍: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3.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對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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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115總統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pdf
  • 1090115商業事件審理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 1110517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pdf
  • 1110517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pdf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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