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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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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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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為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等之權益,並使程序順利進行,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即由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


◈ 貳、採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當事人、關係人或程序代理人等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未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不生提出之效力。期以加速文書送達,增進審理效率,節省勞費。(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4條、第15條


◈ 參、設置商業調查官


商業法院設商業調查官,輔助法官處理商業事件,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協助提問及證據調查。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7條


◈ 肆、放寬遠距審理對象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專家證人等人參與程序,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相互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審理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8條


◈ 伍、採行商業調解程序前置


採行調解前置程序,遴聘專家為商業調解委員以協助調解,調解程序應於委員選任後60日內終結。(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0條、第23條、第28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親自到場,以利調解之促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裁定處30萬元以下罰鍰。商業調解成立者,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聲請費四分之三。(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第27條、第3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調解作業流程


◈ 陸、計畫審理、商定審理計畫


法院應事先規劃如何進行審判程序,行計畫審理,並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以提升審理效率。(第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


◈ 柒、引進當事人查詢制度


為使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有蒐集相關資訊之機會,當事人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他造原則上有說明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將受不利益之認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3條、第45條


◈ 捌、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審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

專家證人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經法院許可亦得以言詞提出。法院認為必要,得命兩造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經審判長之許可,並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9條、第51條、第52條

專家證人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不實陳述者,構成專家證人偽證罪。(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8條


◈ 玖、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法院得依聲請就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之使用或外洩,否則構成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罪。(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第76條

檔案下載

  • 11007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調解作業流程pdf
  • 1090115總統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pdf
  • 1090115商業事件審理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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