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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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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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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事件新制


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是以,重大商業事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之法院,以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

司法院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之決議,籌劃合於我國國情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於108年提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經立法院於同年12月17日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司法院並將商業事件審理法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商業事件審理法就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採二級二審及調解前置程序,使商業紛爭能夠及早定讞、定紛止爭;同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審理、計畫審理訴訟及商定審理計畫等制度,引進專業人士、科技系統及效率審判,以妥適、專業方式處理重大商業紛爭,期能健全公司治理,提升整體經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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