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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刑事案件_營業秘密之保護
◈ 不公開審判與禁止、限制閱覽
審判原則上應公開行之,但當事人於訴訟中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如仍一律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我國現行法,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
為保護智慧財產案件中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慧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得為下列處置:
1.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
2.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 秘密保持命令
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智慧案件審理法第66條準用第36條至第40條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規定。
相關要件、效力、聲請格式、違反命令之責任、法院之處理等,請參「智慧案件/審理特色/秘密保持命令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