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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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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書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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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狀所載事實及證據,應包含下列事項:

1.聲明:例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原處分關於OOO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訴願決定撤銷;若為課予義務訴訟,並聲明命被告為如何之處分/審定。

2.主張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時,應載明:

(1)具體指明系爭專利權有/無何應撤銷之原因,如相關請求項有數項時,應逐項列明其有/無應撤銷之原因及法條依據。

例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22條第4項規定。
(2)具體指明何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何請求項有/無應撤銷之原因。

例如:甲證1(即第○○○號「○○○」新型專利說明書)第○頁第○至○行記載:「……」,足見……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有關○○○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者可得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3)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或具新穎性、進步性時,應就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製作比對分析報告,按請求項逐項與每一證據(或證據之組合)製成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請參本院網站「智慧案件/專利書狀注意事項」),於簡表下再加以說明論證。
(4)就系爭專利是否具備或不具進步性之主張,應製作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並具體、詳細說明下列事項:

①就各引證或其組合,分別論述與系爭專利之技術差異,並應就系爭專利與各引證或組合製作前述比對分析報告及簡表。
②敘明何以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得以輕易完成?先前技術或引證如何教示、建議或提示動機?如為複數引證之組合,並應敘明組合之動機。

3.證據:

(1)卷內相同的證據無須重覆提出,請直接引用各證據(如原處分卷、申請卷、訴願卷或法院卷內的證據;原告、第三人已提出的證據;法院職權調查的證據),並載明其證據編號。

例如專利舉發事件,關於舉發證據,直接記載舉發階段的證據編號(如「證據1」、「引證1」、「舉發證據1」…)。
(2)引證內容若非本國文字,並應附本國文字之譯文。

4.檢附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

5.紙本起訴時,起訴狀應付繕本2份;若為專利舉發事件而有關係人,則為3份繕本。

二、被告答辯狀所載事實及證據,應包含下列事項:

如抗辯系爭專利有或無應撤銷之原因時,應對原告所提出之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表示意見。

三、參加人陳述意見書狀應包含下列事項:

如主張系爭專利有或無應撤銷之原因時,應對原告所提出之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表示意見。

四、書狀之格式、證據編號、證據清單

請參本院網站「便民服務/訴訟須知/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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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pdf
  • 專利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odt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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