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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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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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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範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審判事務,其管轄範圍如下:


◈ 為何司法院指定某些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至第3款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民、刑事、行政訴訟及商業事件,採列舉方式。

但為因應將來新興的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使之能納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於同法第3條第4款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授權司法院得視需要,以指定方式將特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劃歸該法院管轄,以資彈性運用。

司法院於112年8月29日,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006號公告修正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並自同年8月30日生效。另於111年5月17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訂定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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