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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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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秘密、營業秘密之書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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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所有涉及秘密、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訴訟資料(包含書狀、證據及其附屬文件等)或卷宗、證物(下稱卷證),均應特別留意秘密之保護

1、案件類型:

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秘密、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者(下稱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均屬之,包含相關聯案件。例如甲與乙間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下稱「民專訴」事件)進行中,乙對甲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法院准許(下稱「秘保令」案件)後,除「秘保令」案件之訴訟資料或卷證外,甲、乙就「民專訴」事件,亦應將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予以遮隱、去識別化、標示及密封。

2、主體(包含當事人、第三人)

(1)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含原告、被告、參加人、聲請人、相對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告訴人、被害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抗告人、異議人等。

(2)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專家等。

3、客體

(1)向法院提出之訴訟資料(含書狀、證據資料及其附屬文件)或卷證。

(2)送達予對造及其代理人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的繕本

二、 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之遮隱、去識別化、標示及密封

(一)案件繫屬前

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應封裝於內封套,再置於外封套,並於內封套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秘密或營業秘密等識別文字,以雙封套密封後,再向法院提出。

(二)案件繫屬後

1、當場提出者:

當事人或第三人當場提出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者,應封裝於封套內,並於封套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秘密或營業秘密等識別文字

2、非當場提出者:

如非當場提出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除應適當遮隱或去識別化外,並應自 行標示及使用雙封套

  • 將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封裝於內封套內,並於內封套封面以明顯文 字標示案號、股別及秘密或營業秘密等識別文字;
  • 再將內封套置於外封套內,密封後提出於法院。

3、適當之遮隱或去識別化、標示及書狀數量

強烈建議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第1 頁最上方以明顯方式如放大字體、文字色彩、粗黑體、加字元框線等)標示該資料或卷證涉及秘密或營業秘密之意旨,於涉及秘密之部分或段落亦應明顯標示。

此外,為利秘密相關資料或卷證之裝訂及閱覽,可提出完整版本、以及遮隱或去識別化後版本各1 份,法院即將遮隱或去識別化之版本編入卷宗內,而將完整版本另行編入限閱卷宗或其證物袋內。

1120904涉及秘密、營業秘密之相關資料或卷證(適當之遮隱或去識別化、標示及書狀數量 )

三、提出方式之限制

1、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有關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如不慎誤傳此類書狀,儘速填載「異動申請表」後申請取消傳送或撤回。

2、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所有書狀、證據及附屬文件,均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3、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有關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書狀得為保密(查閱權限)設定,即得限定僅傳送至法院,而不使對造知悉,或限定該書狀、證據或文件之全部或一部傳送至無礙知悉相關內容之接收方。

檔案下載

  • 涉及秘密、營業秘密之書狀意事項pdf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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