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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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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民事事件-侵權訴訟之審理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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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法官審理智慧財產民事侵權訴訟時,爭點包含被告有無侵害行為、原告之損害額多寡等,即使法官認為被告並未侵權,但為免心證被猜出,或是如未為完整調查,將遭上級審指摘,故法官將當事人全部主張或抗辯調查完畢後,才為判決。此種作法既不符訴訟經濟原則,且易使當事人進行與訴訟結果無關之攻擊及防禦方法。

為使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進行更有效率,且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63條規定:「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行之。但法院認為就損害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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