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審理共同注意事項
一、關於書狀先行:
為發揮集中審理之精神,本院民事訴訟事件採書狀先行程序:
1.上訴人於上訴時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由審查庭先通知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暨爭點整理狀,再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暨爭點, 整理狀。
2.若上訴人上訴時僅提出上訴理由書,將再命其提出爭點整理狀。
3.如為專利侵權事件,請參本院網站「智慧案件/專利書狀注意事項」。
4.各造書狀之提出期限原則上為30日,本院將視具體個案情節而予以調整。待兩造進行二次書狀交換,自行整理爭點後,始分案予審判庭法官承辦。為使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遭受不利益,請確實依照通知所載期間提出書狀。
二、關於書狀:
(一)格式
上訴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載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此外,所有書狀並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章第1節當事人書狀之規定。
此外,相關格式參酌「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1」,主要如下:
1.A4、直向、上下左右邊界2.5公分。
2.橫式水平文字、字型≧14,一行全形字不超過29個、一頁不超過27行。
3.不加頁面框線、格線。
4.頁碼:頁面底端置中,阿拉伯數字。
5.左側加頁行號。
(二)證據
於頁面頂端置中標示「證據編號」,不黏貼證據標籤。
(三)書狀繕本之送達
除對稱式電子訴訟案件中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之當事人無須提出書狀(紙本)及繕本外,其餘案件,當事人均須自行送達書狀(含證據清單、附屬文件)繕本予對造,且於書狀正本首頁,註明繕本寄送對造之日期。如不能直接送達對造時,應依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含證據清單、附屬文件),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四)訴訟代理人
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需提出委任狀正本,並記載是否受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委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3、4款所列第二審民事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外,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之專利權涉訟事件,如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16條參照)。
(五)送予技術審查官之書狀繕本
有關專利或涉及專業技術等案件,如經指定技術審查官,除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者外,請兩造將歷次書狀均另附1份繕本提出於本院。
(六)書狀電子檔之傳送
除電子訴訟案件(含對稱式及非對稱式)中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之當事人直接線上傳送書狀電子檔外,其餘案件,請將書狀電子檔上傳至「電子檔案上傳區」(網址:https://csdi3.judicial.gov.tw/judbp/wke/INDEX.htm);亦可至本院網站「線上服務/線上起訴、電子遞狀與電子檔案上傳」登入(附件「書狀電子檔上傳教學」)
1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民事/民事訴訟」項下「肆、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