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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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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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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裁判日期:102年6月13日


要旨:

一、經查:

1、礦油公會於95年1月10日委託嘉南科大執行「礦油資源永續利用調查與知識庫建立」研究計劃(即系爭研究計畫),由被上訴人擔任計劃主持人,有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書1份附卷可稽,是系爭研究計畫之兩造當事人為礦油公會(立合約人甲方)及嘉南科大(立合約人乙方),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2、次查,嘉南科大執行系爭研究計畫所需經費637,500元,係由礦油公會出資,並經嘉南科大如數收訖等情,有礦油公會出具之證明書存卷足證,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研究計畫完成後,由執行單位嘉南科大出具期末報告書,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研究計畫期末報告書(即系爭著作期末報告)影本1份。從而,本件係礦油公會出資聘請嘉南科大完成系爭著作,在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之情形下,其著作人為出資人礦油公會,若未約定,則以受聘人嘉南科大即為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可以確認被上訴人不可能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

3、承上,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若以本件系爭研究計畫之受聘人嘉南科大為著作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嘉南科大或出資人礦油公會享有,在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則歸受聘人嘉南科大享有。準此,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只可能歸受聘人嘉南科大或出資人礦油公會享有,亦不可能歸被上訴人享有。

二、系爭著作之著作人若非出資人礦油公會,即為受聘人嘉南科大,並非被上訴人,已如前述。查被上訴人執行系爭上開委託研究計畫為執行職務上之行為,為兩造所是認,足認系爭著作係被上訴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縱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認定被上訴人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惟查嘉南科大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研究計畫所作成之系爭著作之期中、期末報告,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有嘉南科大102年5月8日嘉研字第1020003220號函在卷可稽,為兩造所不爭執,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若系爭著作以受僱人為著作人,則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即嘉南科大享有,且本件嘉南科大與被上訴人間並未以契約約定系爭著作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即被上訴人享有,則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亦非屬被上訴人享有。是以,就此部分而言,被上訴人主張其享有之系爭著作著作財產權受侵害,而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亦非有據。


相關法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11、12條

關鍵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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