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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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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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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12日


要旨: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泡棉中間部位」之解釋 :

(1)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是以其中所載之文字為核心,探究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之字面意義(plain meaning),除非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已賦予明確的定義,若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該文字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ordinary and accustomed meaning)。

(2)對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該罩杯前後織物皆分別在織布內面結合一層泡棉,使前後織物之泡棉中間部位各自黏接軟性襯墊」之中間部位的定義,兩造亦有爭執。被上訴人主張上開「泡棉中間部位」應是相對於「泡棉外周部位」而言,即當軟性襯墊放置於泡棉中間時,須留有外周部讓泡棉可做一相互黏合之動作。該「中間部位」在認定上其實可泛指外周部位以內之所有範圍,該等範圍即屬於「中間部位」,而於此範圍內形成偏上、偏下、偏左或偏右之設置處理,則並未超過有關之定義或限制(見101年3月1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第8頁),另於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時以系爭專利第5圖為例,說明該軟性襯墊看起來不是置於正中間云云。而上訴人則辯稱「既然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以文字記載為準,則『中間』與『中央』於國語文用字上,均表『中間位置』之意,並無任何理由可曲解其表面字面意義,將『中間』解釋為『泡棉外周以外』的全部部位均屬之(見99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上訴理由(二)狀第5頁);對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圖二,該罩杯內部軟性襯墊(以虛線表示)置放位置顯位於前後織物(泡棉結合織布)之中央部位,非如被上訴人所主張位於『偏下方』之部位,因軟性襯墊所包覆者為液體,當罩杯以圖五之方式置放時,軟性襯墊中之液體基於重力原理本會往下集中,而使人產生位於『偏下方』之錯覺」等語(見100年9 月22日民事準備二狀第3 頁第(二)點)。

(3)經查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創作說明均未對該「中間部位」一詞特別定義或說明,是以創作人即被上訴人並無明顯意圖於系爭專利賦予「中間部位」特別意義,該文字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ordinary and accustomed meaning)。

(4)復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在於改良習用罩杯軟性襯墊組合固定之使用缺失,使軟性襯墊確實組裝定位,並且提高組裝作業效率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使前後織物之泡棉中間部位各自黏接軟性襯墊」之文義,可得知該「中間部位」係界定軟性襯墊與泡棉之黏接部位,而就「中間」之一般文義,係指「中央,居中的位置」,又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圖(為其實施例之立體圖),亦可見該軟性襯墊係位於前後織物(泡棉結合織布)之中央部位,而非位於「偏下方」之部位。是以,系爭專利既然未於說明書賦予「中間部位」特別意義,則自無因其下文「而此等泡棉之外周部位則直接相互黏合」之敘述,而將其「中間部位」擴張解釋在認定上可泛指外周部位以內之所有範圍,該等範圍即屬於「中間部位」,而於此範圍內形成偏上、偏下、偏左或偏右之設置處理,則並未超過有關之定義或限制。至於被上訴人以系爭專利圖式第5圖為例,說明該軟性襯墊看起來不是置於正中間云云。惟查專利權之範圍係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姑不論是否有前揭上訴人所稱因液體重力會往下集中而有「偏下方」之錯覺,專利申請人揭露於說明書或圖式,但未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理應視為貢獻給社會大眾,不得被認定為專利權範圍。是以,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為不足採。


相關法條: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8條、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關鍵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ordinary and accustomed meaning)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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