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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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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刑智抗字第8號(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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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刑智抗字第8號

裁判日期:100年9月15日


要旨:

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號參照)。(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3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3條

關鍵詞:仿冒商品、絕對沒收、專科沒收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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