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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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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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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裁判日期:107年8月30日


要旨:

登報請求權屬被害人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並非經商標權人聲請,法院即應准許而無裁量空間,仍應以回復名譽為其前提要件,且此屬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一環,以回復原狀、填補損害為目的,法院為准予將判決書登報之裁定,係以回復商標權人原有之客觀社會評價為度,有其自由裁量之權衡,並不受商標權人聲請之拘束。而法院所需考量之因素,除斟酌商標權人之名譽是否因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而受損害外,亦應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登報處分是否足以回復商標權人名譽等因素,而為公平之裁量,始得在合理範圍內,由行為人負擔費用刊載判決書全部或一部,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致過度限制行為人之不表意自由。


相關法條: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95條第1項

關鍵詞:登報、回復名譽、裁量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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