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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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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商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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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

裁判日期:101年1月5日


要旨:

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通用名稱者,係指同業間已普遍使用之名稱,僅能聯想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無法聯想其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通用名稱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名稱僅為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之功能,故特定商品之通用名稱,其致相關消費者無法識別其來源者,自不得註冊申請為商標。本件當事人爭執「加碼」是否為製造或銷售「GABA」業者之中譯文,倘「加碼」為製造或銷售藥用茶、營養補充劑、營養補充膠囊、營養補助劑等商品之業者,所通用之名稱者,則上揭商品不准以「加碼」作為商標使用。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50條

關鍵詞:識別性、通用名稱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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