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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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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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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裁判日期:104年12月31日


要旨:

現行商標法第58條係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下稱92年商標法)第51條移列,依92年商標法第51條修正理由第4 項謂:「商標之註冊違反修正條文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且係惡意取得註冊者,因其本欲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參考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第6 條之1 第3 項,不應受有期間之保護,爰於第3項明定『不受第1 項期間之限制』。」而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2 評釋之說明:「一般而言,註冊專用權人或使用人若知悉著名標章的存在,卻意圖以衝突標章的註冊或使用造成混淆,以蒙受其利,則可判定為『惡意』。」準此,商標權人既已知悉所申請之商標為相同或近似他人之商標,竟仍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即係欲以該商標之註冊或使用造成混淆,以蒙受其利,顯有藉此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否則何需申請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或標章之商標?是本條之「惡意」,除「知悉」外,並隱含「欲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乃至申請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之註冊。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8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1條

關鍵詞:惡意、不正競爭、知悉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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