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字型大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修正名稱及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修正第六點、第七點

一、為依法官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      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及法官會議實施辦法辦理本院法官事務分配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於每司法年度終結前,應為次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但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分發日期予以調整,以該期結業法官應到任日,為事務分配調整基準日。

三、為辦理法官事務分配或其他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法官會議得組成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下稱事務分配小組)。

四、本院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七人組成,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中名由院長指定,另五名法官代表依法官會議議決方式產生。

五、事務分配小組應於每年度事務分配調整日前,預擬各該法庭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之配置等意見或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六、本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辦理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應分由各專庭法官辦理。商業法庭法官辦理商業民事第一審事件。但得因業務需求兼辦其他專庭事(案)件。

七、法官調任其他專庭時,原承辦之事(案)件應續行辦理

八、法官因懷孕或其他健康因素,不適於辦理全股案件者,得檢具證明,向事務分配小組申請於相當期間內,減少辦理一定比例之案件,由事務分配小組作成調整方案後,交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議決後,於必要時得隨時調整之。

九、審判長請假或因故無法充任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如仍無法組成合議庭,由次一順序審判長代理股充之。所有預定次一順序審判長均無法充任審判長時,由次一庭之法官資深者代理組成合議庭,並由合議庭中資深者充任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十、依事務分配應代理法官請假或因故無法代理時,由次一順序法官代理。代理期間連續超過一星期日曆天時,由後一順序法官接續代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應提請法官會議決議,其後修正者亦同。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