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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表
本表自113年1月16日起適用
庭別 |
職別 |
姓名 |
股別 |
合議 審判 |
代理次序 |
智慧財產第一庭 |
庭 長 |
蔡惠如 |
祥 |
祥常愛 |
常和 |
法 官 |
陳端宜 |
常 |
祥常愛 |
愛智平 |
|
法 官 |
吳俊龍 |
愛 |
祥愛常 |
常平智 |
|
智慧財產第二庭 |
庭 長 |
彭洪英 |
和 |
和智平 |
智祥 |
法 官 |
汪漢卿 |
智 |
和智平 |
平常愛 |
|
法 官 |
曾啓謀 |
平 |
和平智 |
智愛常 |
|
智慧財產第三庭 |
法 官 |
李維心 |
義 |
民事事件 祥義信 刑事案件 祥義信 祥義勇 |
信勇 |
法 官 |
王碧瑩 |
信 |
祥信勇 |
勇義 |
|
法 官 |
潘曉玫 |
勇 |
祥勇信 |
信義 |
|
智慧財產第四庭 |
庭 長 |
張銘晃 |
仁 |
仁亮青 仁青慧 仁慧亮 |
亮祥和 |
法 官 |
蕭文學 |
亮 |
仁亮青 |
青慧 |
|
法 官 |
林惠君 |
青 |
仁青慧 |
慧亮 |
|
法 官 |
林怡伸 |
慧 |
仁慧亮 |
亮青 |
|
智慧財產第 五 庭 |
法 官 |
蔡慧雯 |
松 |
松孝忠 松忠孝 |
孝義 |
法 官 |
彭凱璐 |
孝 |
松孝忠 |
忠信勇 |
|
法 官 |
李郁屏 |
忠 |
松忠孝 |
孝勇信 |
|
智慧財產第 六 庭 |
審判長 |
陳駿璧 |
禮 |
禮和祥 |
祥和 |
法 官 |
蔡惠如 |
審四 |
禮祥和 |
和智 |
|
審六 |
|||||
法 官 |
彭洪英 |
審二 |
禮和祥 |
祥智 |
|
審三 |
|||||
審五 |
|||||
審七 |
|||||
智慧財產第七庭 |
庭 長 |
林欣蓉 |
光 |
光順節 光節賢 |
祥和 |
法 官 |
吳靜怡 |
順 |
光順節 |
節義 |
|
法 官 |
林昌義 |
節 |
光節順 |
順信 |
|
商 業 庭 |
庭 長 |
林欣蓉 |
天 |
天慎致 天致慎 |
慎祥 |
法 官 |
吳靜怡 |
慎 |
天慎致 |
致智愛 |
|
法 官 |
林昌義 |
致 |
天致慎 |
慎愛智 |
備註:
一、智慧財產庭第一庭、第二庭,如不能組成合議庭時,由第三庭法官輪流擔任陪席法官。
二、智慧財產庭第四庭審判長因迴避或其他事由無法擔任審判長,由同庭資深法官代理。如不能組成合議庭,由第一庭庭長、第二庭庭長輪流代理審判長,並由第五庭法官輪流支援。
三、智慧財產庭第五庭,如不能組成合議庭時,由第三庭法官輪流支援,並由該合議庭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
四、商業庭庭長因迴避或其他事由無法擔任審判長,由同庭資深法官代理。如不能組成合議庭,由智慧財產庭祥、智、愛股支援。
五、代理法官以受命法官之代理次序為準。
六、本表代理股別順序為合議庭組成之代理順序,行政事務代理不適用。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